期货居间人新规(期货居间人新规开始实行了吗):
一、根据《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期货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期货经纪公司具备从事居间业务资格。
(二)期货经纪公司最近三年内具有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有:自然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
(三)期货经纪公司近三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期货经纪公司已成为期货经纪公司代理客户的客户。
二、做市商
(一)具备从事居间业务资格的自然人客户
自然人客户:具有国家期货行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自律监管的期货经营机构;
具备从事居间业务资格的自然人客户;
开户机构:期货公司
(二)具备从事居间业务资格的自然人客户
以上条件中可以明显感觉到,期货居间人的主体包括了居间人和代理客户。
因此,自然人客户:指由期货公司向期货经纪公司购买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
但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居间人,在公司的严格监管下,存在相当大的风险隐患。有投资者甚至认为,期货居间人可以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居间业务,这是一种**条款,事实上,有证据表明,期货居间人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申请经营资格,收受他人的代理收入。
该名投资者称,根据《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居间业务,必须向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