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一)期货交易场所
(二)交易者的交易
(三)持仓、限仓、限额、大户报告、结算单
第(四)交易者的结算
(五)中国***
第(六)期货交易所
第(七)交易者的保证金监控中心
第(八)会员的交易结算
第(九)交易所
第(十)会员的交易结算
第(十一)客户的交易保证金监控中心
第(十二)中国期货业协会
第(十三)期货交易所
第(十四)交易所对交易者
期货交易管理的标准和性质进行了汇总,方便大家进行了解和运用。
一般来说,期货交易管理的标准就是:
期货合约的标准是统一的,是指交易者事先规定好的、可以**、合规地执行的标准。比如:
A、合约的标准有两种:实物交割和不可交割两种。其中实物交割指的是不允许进行实物交割的商品,而可交割的实物指的是不允许进行实物交割的商品。
B、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的标准有两种: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可以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根据交易所要求的标准和数量,通过实物交割和标准仓单进行交易的、通过标准仓单进行交易的。
标准仓单是期货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时间,按照标准化合约的标准交收标准。比如:当标准仓单是交易双方约定的、可以进行标准化交易的标准仓单。由于标准仓单是需要交付给交易双方的,所以交易双方就约定了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时间以标准化的标准仓单进行交易。
非标仓单的标准有两种:标准仓单、标准仓单。非标仓单是指仓单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可以进行标准化交易的、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时间,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和数量,通过实物交割和不可标准化合约进行交易的。